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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全新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浮出水面

今天上午9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在北京金台饭店举行学者座谈会,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等单位的多位宪法学者和民商法学者将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草案)》)发表意见。据悉,座谈会将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主持。

本报记者获悉,受邀此次座谈会的专家,既包括此前不久就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公民建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又包括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和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等。其中,除陈端洪因事先安排了其他事务而难以与会之外,其他上述受邀学者均将与会。

本报记者从多位受邀专家处获悉,此次座谈会将围绕《征收条例(草案)》的内容展开,而并非此前媒体报道的《拆迁条例》。

《征收条例(草案)》内容保密

据多位将赴会的学者介绍,目前《征收条例(草案)》内容已于昨天由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送至学者们手中。学者们此前提到的针对《拆迁条例》的多处意见,已经在草案中有所体现。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该草案内容仍处保密之中。

尽管如此,《征收条例(草案)》的大致框架,此前官方亦曾有所披露。2008年10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房屋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授权,国务院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征收条例(草案)》,其立法宗旨、立法原则以及关于房屋征收的原则、主体、程序、范围、补偿的规定与议案所提意见大体一致”,“拟在条例出台实施后再考虑制定征收与拆迁法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总理要求“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据新华社报道,2007年12月14日9时,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一会议室主持召开第200次常务会议,《征收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温家宝说:“这样做,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本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精神,在过去近两年时间内,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曾多次听取了被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并会同地方政府以及原建设部等相关部委进行了多次立法调研;此次专家学者座谈会的目的在于发挥学者们的专业优势,以便于保证《征收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

但据《财经》杂志去年报道,《征收条例(草案)》从撰写成稿到提交审议都保密甚严,与此利益息息相关的广大人民群众无从了解草案内容。

据了解草案内容的地方建设系统官员介绍,《征收条例(草案)》立法将在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保障、非公益性拆迁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上述报道称,修订后征收拆迁的要素是“公共利益,政府征收,管理实施分离,合理安置,充分补偿,依法运作”,变化有三方面:一是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二是拆迁的主体变化,政府是征收及拆迁的唯一主体,过去那种开发商因商业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被排除;第三,关于征收拆迁的决策、补偿等程序也将随之产生变化。

但是,对于涉及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征收条例(草案)》是否调整,存在很大争议。按前述建设系统官员的说法,《征收条例(草案)》在非公益性拆迁方面有明确规定。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委、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也透露,《征收条例(草案)》几乎成为《拆迁条例》的“翻版”,不仅涵盖征收,还意图涵盖非公共利益的拆迁。

征收条例制定遭遇地方阻力

接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这一切会在新的《征收条例(草案)》中得到怎样体现?目前仍不得而知;但种种迹象显示,《征收条例(草案)》的制定曾遭遇来自地方的多重阻力,前景不容乐观。多名与会学者亦向记者证实了这一现状。

征收条例生效,拆迁条例必废止

《征收条例(草案)》就是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拆迁条例》的最新修订版吗?对此,王才亮予以否认。

他指出,尽管两者在法律地位上都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征收条例(草案)》制定的依据是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授权立法”条款,而《拆迁条例》本身并未说明其制定的法律依据。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按照该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在该条最后还有一句“授权立法”的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备受社会高度关注的《拆迁条例》能否在短时间内被废止或修改,多位受访学者表示“不好说”。

而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律师王令认为,《拆迁条例》是现行的关于拆迁的行政法规,由于《宪法》、《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以及《物权法》的颁布,现行《拆迁条例》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为此立法机关专门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条例》。他指出,待《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条例》的命运“必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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