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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案例争议哪些内容

一、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案例争议哪些内容

(一)、拆迁主体的确定性和目的的唯一性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仅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故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拆迁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拆迁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涉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从司法实践看,农民房屋拆迁问题不仅具有明显的商法性质,而且还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与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只有涉诉的农民宅基地被国家征收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发生,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被确定为拆迁或已被拆迁这一客观事实,才能引起涉诉主体间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因此,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

(三)、涉诉案件适用法律的不明确性

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对征收或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民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农民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虽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以农民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房屋包仅含在“附着物”之中。在现行处理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主要是参照由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予以处理。而上述规定中土地补偿费仅包括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是否应当对宅基地使用者补偿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低、随意性大

1、补偿标准低

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是否科学有待商榷。且该法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房屋仅作为附着物对待,并将补偿标准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而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没有严格按照授权目的行使该项权力,将该授权给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为了减少土地储存成本,维护地方政府利益,通常将补偿标准规定较低。

2、随意性大

在农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有的拆迁人暗箱操作,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性,对同样被拆迁农户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另外,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交由村民会议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补偿标准随意性大。

二、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案例争议的解决途径

(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由于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使得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种种矛盾纠纷,更严重者可能闹出人命。故笔者认为,针对这一情况,现阶段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使得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被拆迁农民在解决房屋拆迁补偿费用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基于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文件,故考虑到法律文件的急迫需要性与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也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行政法规,以解决各地此起彼伏的拆迁纠纷,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法律。

(二)适当提高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利益驱动,许多农民就是为了获得一个更高的补偿额才去当钉子户,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与政府对抗。因此,适当提高拆迁补偿的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应高于城市,尤其不应该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为参考进行补偿。因为一方面农村居民每年的收入都是很少的,以收入为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较好的社会保障,而对于农民来说,最大的社会保障就是那块地,且农民在精神上也依赖于那一片土地,因此对农民的补偿应该适当地提高,必要时可以高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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